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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发〔2015〕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14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

实施 意 见

2015831日)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117号)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全面加强社区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和创新社区管理体制

⒈ 完善社区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三位一体”的治理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区域内党建资源的有效互动,逐步实现从“单位党建”到“区域党建”的转变。采取“专职委员+兼职委员”模式,全面完善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制”。积极开展基层党建“创新创优”评比活动,深入实施党建品牌创建工程。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把党小组建在网格上。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党支部升格为党总支或党委。

⒉ 健全社区自治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居民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建立居民议事会、社区监督委员会,健全和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居民公约制度。推广社区事务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矛盾协调会和党群议事会等作法,全面推进党务、居务、财务公开,鼓励支持社区党员、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社区事务。推进业主组织和其它各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社区组织自治服务功能。

⒊ 创新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化支持、网格化治理、社会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治理服务体系,按200户或600人左右的规模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单元,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推动基层党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和网上民生服务平台整合,充分运用党建网、现代远程教育网、党员干部手机信息系统等开展服务;推进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主组织和其它各类社区自治组织建设,重点培育和扶持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每个社区打造1个以上专业化服务品牌。

⒋ 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在城乡社区内提供各类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实行备案登记管理。依托社区基础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和孵化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加大对社区社会化组织的扶持力度,特别是重点培育为老幼病残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支持其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

二、全面推进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和社区规范化建设

⒌ 加强社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娄底市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全面加强社区“两委”班子建设,确保班子素质高、结构优、功能强,并按期换届。社区“两委”一般各配备3-5人,“两委”班子成员总数控制在5-7人;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和“两委”成员交叉任职。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面向社会公选、上级党组织委派等方式,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全面实行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及县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要参加街道(乡镇)及以上的集中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提高社区“两委”成员依法办事、做好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

⒍ 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工作人员总数(含“两委”班子成员)按“每200户常住人口配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置57名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稳步实施“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2016年,确保每个社区有1235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的后备人选。畅通从社区“两委”优秀班子成员中选拔基层领导、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渠道。建立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述职评议和不合格社区工作人员调整制度,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努力把社区工作人员培养成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要责令辞职、依法罢免或解聘。

⒎ 加强社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培训工作,强化党员的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提升党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面推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践诺、党员志愿服务等做法,组织党员在促进社区和谐、推动社区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⒏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2015年底,全市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按照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标准建成达标。新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没有达到标准的,要根据实际采取新建、改造、置换、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划拨等方式,严格落实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规定配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各有关部门对社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简化审批手续,对市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费用一律免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收取部分除外)。

⒐ 规范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场所标识。按照《娄底市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试行)》(娄基领〔20131号)要求,社区要统一整合社区党的建设、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物业管理、计生卫生、综治维稳和公共事务等工作平台,按照“一居一中心”模式设立“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同时建好党群活动室、调解室、警务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慈善超市、社区办公室及辅助用房等功能室。做到社区标识、外墙装饰、机构门牌、服务窗口、宣传栏目“五统一”。社区对外只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等3个组织机构牌匾,其他各类组织一律不再单独对外挂牌。

⒑ 创新社区组织服务方式。深入开展“党旗飘楼栋、服务千万家”为主要内容的美好社区创建活动。精心编制社区公共服务目录,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行民情恳谈、一站式服务、组团式服务、冷水江880居民热线服务、四点半学校等做法,抓好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⒒ 提升社区生活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服务,完善服务网络,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打造便民服务“半小时步行服务圈”。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推进社区商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品牌加盟等服务业态进社区,提供质优价廉的生活服务,逐步形成方便快捷的社区生活服务圈。

⒓ 提升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有条件的社区建立规模适度、经济型的社区养老机构以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切实做好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等方面人员的保障服务。

⒔ 提升社区爱心慈善和志愿服务水平。推行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2018年,志愿者人数逐步达到社区居民总数的15%以上。建立社区居民爱心档案,积极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助和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邻里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三、切实加强对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领导

⒕ 强化领导责任。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定期研究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三级联创”活动范围。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把落实社区“四有一化”(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处议事、有章理事,构建区域化党建格局)作为重要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办公室工作力量。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党建、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要履行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要履行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直接责任人职责,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带头办好社区联系点,每年深入社区调研、指导不少于3次。

⒖ 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将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社区运转经费保障制度。从2016年起,娄底市中心城区社区运转经费和社区惠民项目资金要分别按不低于25万元、20万元的标准,其它县(市)城区社区运转经费和社区惠民项目资金要分别按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乡镇社区运转经费要按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落实到位。2016年以后各地要根据财力逐步提高标准,形成正常的刚性增长机制。从2015年起,全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的基本报酬正职不低于1500/月、副职不低于1400/月、委员不低于1200/月,以后根据社区所在地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适度调整。社区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⒗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社区改造各项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党建水平,推动市容提质,市委市政府每年从党费、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中提取相应比例设立专门的社区党建和社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奖励基金,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每年奖励部分业绩突出、建设成效明显的优秀社区。

⒘ 狠抓考核落实。把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作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实行约谈提醒和考核纪实制度,每年由党委组织部门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履行责任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实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严厉问责;对工作扎实、推进有力、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奖励。

 

(此件发至乡镇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