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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2-29 字体:【】【】【

  

娄底市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对评价领导干部的基础性作用,客观公正地评价市管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群众公认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考核,是指通过对考核对象进行工作实绩考核和年度述职测评,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确定等次以及干部评价、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特殊情况的干部,其考核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二)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三)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上派或下派挂职半年以上的干部,参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挂职和执行出国援外任务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挂职单位和援外机构提供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正处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由市委统一审定年度考核等次。

正职领导以外的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由本人分管工作、联系本县市区重点项目建设、联系乡镇和县市区直单位工作、年终述职测评四块构成,各占25%

 第十条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市直各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考核占70%,年终述职测评占30%。工作目标考核应包括本人分管工作、承办省市绩效考核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联系市重点项目等内容。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与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必须根据年初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好本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与领导干部的岗位目标责任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岗位目标考核必须结合领导干部分工,量化到人。年底考核完毕后,将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没有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的,不予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年终述职测评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将年终述职测评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后,由各单位对本单位市管干部进行量化打分排队。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量化打分的结果,综合其它方面的情况,提出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上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四条 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分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五条 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一般掌握在本地区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各单位要严格按比例呈报,无特殊情况突破比例呈报的,市委组织部一律不予受理。优岗的呈报,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核打分的情况,综合本单位实际,在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中统筹考虑。

第十六条  评为优秀等次的,优秀票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时不称职票在5%以下;其中党政正职评为优秀等次的,其优秀票应达到85%以上。对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评为不称职等次。对基本称职票超过50%,或不称职票未超过三分之一、但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40%,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被一票否决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

2、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考核不合格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

3、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

4、班子成员不团结,表率作用差,完不成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另有规定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第十八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